一般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应遵循法定清偿顺序原则。
已到期债务的优先抵充:首先,应抵充已到期的债务。这是因为,已到期债务是债权人当前有权要求清偿的债务,因此具有最高的清偿优先级。
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债务的优先抵充:若多项债务均已到期,债务人应优先抵充那些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这一规定旨在保护那些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债权人,确保他们能够获得一定的清偿。
债务负担较重债务的优先抵充:在担保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债务人应优先抵充那些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这通常意味着,这些债务可能具有更高的利息率或更长的期限,因此债权人承担了更大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优先受偿权的顺序如下:
·优先债权的清偿: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优先债权在清偿时享有优先权。这些债权通常因为债权人提供了某种形式的担保而具有更高的清偿优先级。
·普通债权的清偿:在优先债权清偿完毕后,再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是指那些没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它们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遗赠的交付:最后,若仍有剩余财产,则按照遗赠的约定进行交付。遗赠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的行为。在债务清偿完毕后,若仍有剩余财产,则应按照遗赠的约定进行交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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