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设施损坏会影响押金退还吗?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状况的,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对于租赁期间房屋设施的损坏问题,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租赁期间房屋设施因承租人原因受损,房东可以在押金中合理扣除修复费用;反之,如非承租人责任导致的正常损耗,房东无权扣除押金。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状况的,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续租权?
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是否享有优先续租权,并不是一个法定的当然权利,而是由租赁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自行约定的权利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有优先续租的权利,那么承租人就应当享有这一权利。若合同中没有此类约定,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则无优先续租权。《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对房屋租赁关系中的“优先承租权”有所涉及,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这意味着在一定条件下,承租人可能通过实际行为获得事实上的续租权,但这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优先续租权。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 在实践中,对于特定类型的租赁(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可能会赋予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的权利。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提及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优先权问题,但具体到房屋或其他类型租赁物,则主要依赖于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
房屋设施损坏是否影响押金退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尽到妥善使用和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如因自身原因造成设施损坏,房东有权根据实际损失从押金中扣除相关修复费用;若损坏并非承租人责任,承租人有权要求全额退还押金。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双方关于设施损坏的责任划分,以减少后期可能产生的纠纷。如有争议,可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