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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有补偿吗?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4-03 15:41:51 浏览:0
  合同未到期,单位单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合同不得变更,不能视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用人单位违约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一)造成工资收入损失,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保护待遇损失,补足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工伤、医疗待遇损失,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支付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支付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相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变更是较为频繁的事,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关于劳动合同变更无法协商一致时,便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大部分劳动合同终止会伴随有经济补偿,那么劳动合同变更会有补偿吗?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与您一起探讨劳动合同变更补偿和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变更时,劳动者可以要求补偿,但用人单位一般不会同意,这时劳动合同无法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合同未到期,单位单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无法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不得变更,不能视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均按解除劳动合同当月时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50%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中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根据劳动部引发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的规定: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正确区分清楚劳动合同变更补偿和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有的时候会给处在选择岔路口带来一定帮助。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遇到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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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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