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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能否私下约定管辖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27 18:16:38 浏览:0
  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通常由法律规定,并非可以由当事人私下随意约定劳动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中能否私下约定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规定明确了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但并未提及可以私下约定管辖法院。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这条规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但对于劳动争议,我国有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应当优先适用。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中设定的争议解决地点约束力如何?

劳动合同中的争议解决地点条款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这主要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包括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一旦合同签订,双方都必须遵守,包括争议解决地点的约定。

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争议应由哪个地方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解决,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这个约定来进行。如果一方拒绝,另一方可以据此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这种约束力并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的司法干预,例如当约定的争议解决地点明显对一方不公平或者存在实际困难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7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这表明劳动者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地点进行维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明确了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地点,并且这个地点通常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条规定也确认了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地点的约定的效力。

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不能由当事人私下约定,而是应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常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在实际操作中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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