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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人间的责任如何分担?

发布时间:2018-06-13 14:53:26 浏览:0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那么共同侵权人间的责任如何分担呢?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对此问题整理了相关的资料,欢迎阅读。

共同侵权人间的责任如何分担?

  (一)部分因果关系的责任分摊

  在部分因果关系中,数加害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只是损害偶然结合在一起,且损害是可分的,因为任何人不具有为他人行为负责的理由,加害人应该对损害承担按份责任。

  (二)补充因果关系的责任分摊

  在补充因果关系中,加害人所造成的损害在法律上是不可分的。

  比如无意思联络的甲乙二人,致丙双腿伤残。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侵权人所导致的损害是没有办法区分的。有学者提出以过失的大小来苛以责任,但是这种做法:首先,忽视了当事人的客观方面,如果一个人仅仅在主观上因为是故意但是所做甚微,就要加之以绝大多数的责任,未免有主观归罪之嫌疑。其次,这种作法难以操作,要法官去探求一个人隐藏的真实想法,未免苛刻。再次,对于无过失责任的侵权行为,此种观点便无适用余地。

  这既可以充分的保护受害人,又避免了程序上的繁琐。根据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债务人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原因必须个别,不真正连带之债务仅有单一的目的。”在补充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理论上讲,应由数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但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如果使其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会使得债权人享有任意选择债务人的权利,难免出现债权人擅自决定,对债务人不公的情形。所以,我们应变通适用,而使数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三)竞合因果关系的责任分摊

  在竞合因果关系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所以不管令谁赔偿都不会造成不公正的情形。而为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应令加害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甲乙两化工厂同时向部分因果关系河排污,致丙农田颗粒无收。经查,甲或乙所排污水,都足以致丙农田颗粒无收。如果令甲乙承担按份责任,平均分摊损失,则若有一方丧失赔偿能力,则丙就有一部分难以得到赔偿。而由于各自单独的侵权行为都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所以不论由甲或者乙承担全部的责任,都不会造成不公。根据公平原则,加之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应由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

  《保险法》第41条第2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时根据保险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可保价值的赔款,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额赔款,各国一般规定了下列分摊规则:

  1、比例责任。即将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相加,计算出每家保险公司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照比例分摊损失金额。

  2、限额责任。指假定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按单独应负的最高赔款限额与各家保险公司应负最高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

  3、顺序责任。由先订立保险合同的第一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保险人的保险金额部分,依此类推。

  我国《保险法》采用的责任分摊方式为上述第一种“比例责任”分摊规则(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特殊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并没有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更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行为除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

  (一)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

  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当然,该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具有统一性

  所谓结果的同一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如果各个行为人是针对不同的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即使针对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权利分别遭受侵害,损害后果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分开,则有可能构成分别的侵权行为或并发的侵权行为,而非共同侵权行为。所以,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就在于数个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后果。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即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不仅是共同故意可以构成,而且共同过失也可以构成。

  在民法上,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意义不大。因为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通常取决于损害的有无或大小,并不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不同。

  (四)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即受害人的损失是由侵权主体的共同行为造成的,侵权主体才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共同侵权人间的责任如何分担”的全部内容,部分因果关系中,数加害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只是损害偶然结合在一起,且损害是可分的,因为任何人不具有为他人行为负责的理由,加害人应该对损害承担按份责任。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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