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员工是否包含在工伤保险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里的“职工”,不仅包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也包括虽未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非正式员工,如劳务派遣工、临时工等。一旦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同样有权申请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里的“职工”并未区分正式员工与非正式员工,实质上涵盖了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于复发或加重的工伤,能否主张新的赔偿?
对于工伤复发或加重的情况,劳动者依法享有再次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经确认为工伤后,如果工伤复发或者伤残情况加重,可以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
具体而言,当工伤复发或加重导致劳动能力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新的鉴定结果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相关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注:此条虽非直接针对工伤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作为参考依据)对于复发或加重的工伤,劳动者可以根据新的伤残等级和法律规定主张并获取新的赔偿。
工伤病情恶化,是否需再次进行工伤鉴定?
在工伤保险领域,如果员工在初次工伤鉴定后,因工伤导致的病情出现恶化或产生了新的伤残情况,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是需要再次进行工伤鉴定的。这是因为工伤鉴定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从而决定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
病情恶化可能导致伤残等级的变化,应当根据新的病情状况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便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也指出:“当事人对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确定的一次性赔偿数额请求予以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工伤病情恶化时,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再次进行工伤鉴定,以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得到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工伤保险待遇。
非正式员工如果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他们完全在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内,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伤保险权益。若出现工伤情况,非正式员工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程序获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保全体劳动者都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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