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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反补贴协议是什么?反补贴协议中的补贴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5-27 15:16:25 浏览:0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反补贴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是对《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规定的具体化,它由 11个部分32条和7个附件构成。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反补贴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是对《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规定的具体化,它由 11个部分32条和7个附件构成。

  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解答什么是反补贴协议以及反补贴协议中的补贴是什么。

  一、反补贴协议:

  其主要条款包括:总则、禁止性补贴、可诉的补贴、不可诉的补贴、反补贴措施、机构、通知和监督、发展中国家成员、过渡性安排、争端解决和最后条款等。协议对补贴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把补贴分为禁止性的补贴、可诉的补贴、不可诉的补贴,并规定了反补贴措施的调查程序。协议规定反补贴的救济措施可采用了双轨制:第一是直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救济;第二是通过该国反补贴措施的程序,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的办法得到救济。争端解决程序与反补贴措施可以平行引用,即在程序上可以同时进行,但救济措施只能采取一种形式。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行为。

  该协议的7个附件是:附件1《出口补贴清单》,列举了12项被禁止的补贴。附件2《关于生产过程投入物消耗的准则》,是关于投入是否消耗在出口产品生产过程的反补贴调查规则。附件3《关于确定替代退税制度为出口补贴的准则》,是关于替代退税制度的反补贴调查规则。附件4是《从价补贴总额的计算》。附件5为《搜集严重侵害的信息的程序》。附件6是《根据第12条第6款进行实地调查的程序》。附件7为《第27条第2款1项的发展中国家成员》。

  协议规定设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监督协议的实施。

  以下情况应被认为有补贴存在:

  ⑴某一成员方境内的政府或任何政府机构(在本协议中称“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

  ①政府行为涉及直接资金转移(如赠与、贷款、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

  ②本应征收的政府收入被豁免或不予征收(如税额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

  ③政府提供不属于一般基础设施的商品或服务,或购买商品;

  ④政府向基金机构支付款项,或委托或指导私人行使上述①至③项所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是赋予政府的职权,以及与通常由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差别的行为;

  ⑵1994关贸总协定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

  ⑶由此而给予的某种优惠。

  二、反补贴协议中的补贴、补救:

  1.当某一成员方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方在授予或保持某项被禁止的补贴时,该成员方可要求与该另一成员方进行磋商。

  2.按第1款提出的磋商请求中应包括一份关于补贴存在和性质的现有证据的说明。

  3.在接到第1款所述及的磋商请求后,被认为授予或保持有关补贴的成员方应尽快参与磋商。磋商的目的应是澄清事实并达成双方都同意的解决办法。

  4.若在提请磋商后的30天内未能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则参与磋商的任一成员方均可将该事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在本协议中称为DSB),以求立即设立一个专家小组,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小组。

  5.专家小组一经成立,即可请求常设专家小组(在本协议中称“PGE”)为判定所涉及措施是否为一项被禁止的补贴提供帮助。收到请求后,常设专家小组应立即对有关措施存在和性质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向使用及保持该补贴的成员方提供机会,以证明有关措施不是被禁止的补贴。常设专家小组应在专家小组规定的时限内向专家小组报告其结论。常设专家小组对关于有关措施是否为一项被禁止补贴问题所作的结论应被专家小组无修改地接受。

  6.专家小组应向争端各当事方提出其最终报告。该报告应在自专家小组组成及授权范围确立之日起的90天内分发给所有成员方。

  7.若涉及的措施被认定是一项被禁止的补贴,则专家小组应建议实行该补贴的成员方立即撤销该项补贴。为此,专家小组应在建议中规定必须撤销该措施的时限。

  8.在专家小组报告向所有成员方发布后的30天内,除非争端一方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它决定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不采纳该报告,否则争端解决机构应该采按该报告。

  9.若专家小组的报告受到上诉,上诉机构应在自该争端当事方正式通报其上诉意图之日起的30天内发布其决定。当上诉机构认为它不能在30天内提出其报告时,应以书面形式将推迟理由连同何时可呈交报告的估计期限通知争端解决机构。该诉讼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得超过60天。除非争端解决机构在上诉机构报告向各成员方分发后的20天内一致决定不予采纳,否则,报告应被争端解决机构采纳,并应由争端各当事方无条件地予以接受。

  10.在专家小组规定的应从专家小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被采纳之日计起的时限内,若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未被采纳,则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驳回该请求,否则应授权原诉成员方采取适当的反措施。

  11.在争端一方当事人要求按争端解决谅解第22条第6款进行仲裁时,仲裁者应就该反措施是否适当作出裁决。

  12.就依本条规定处理的争端而言,在本条中对时限有特别规定者除外,按争端解决谅解所适用的处理此类争端的时限应为其中所规定时间的一半。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小编为您解答的关于“反补贴协议与反补贴协议中的补贴”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需其他帮助欢迎联系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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