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给予补贴授予当局管辖权范围内指定地区的特定企业的补贴是专向性的。不言而喻,由得到授权的各级政府制定或改变普遍适用税率,按本协议不应被视为专向性补贴。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并且一旦符合便能自动获得补贴,则该补贴不具有专向性。有关的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以核实。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反补贴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是对《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规定的具体化,它由 11个部分32条和7个附件构成。
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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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禁止的补贴:
1.在农产品协议中已有规定者除外,下述属于第1条规定范围内的补贴应被禁止:
⑴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仅以出口实绩为条件或将其作为若干其他条件之一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包括附件1所列举的补贴;
⑵仅以进口替代为条件或将其作为若干其他条件之一提供的有条件补贴。
2.成员方应既不授予、也不保持第1款中所述及的补贴。
二、可诉讼的补贴:
1、⑴损害另一成员方的国内产业;
⑵取消或妨碍其他成员方按1994关贸总协定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特别是根据1994关贸总协定第2条规定获得的减让利益;
⑶严重妨碍另一成员方的利益。
本条不适用于按农产品协议第13条规定保持的农产品补贴。
2、若在相关时期内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导致第3款所指的严重妨碍的排斥或阻碍即不应出现:
⑴对从申诉成员方的同类产品出口或从申诉成员方向有关的第三国市场进口的禁止或限制;
⑵在有关产品上实行垄断贸易或国营贸易的进口方政府以非商业理由作出的将从申诉成员方的进口转向另外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决定;
⑶严重影响申诉成员方供出口产品的生产、质量、数量、价格的自然灾害、罢工、运输中断或其他不可抗力;
⑷限制从申诉成员方出口的安排的存在;
⑸从申诉成员方出口的有关产品的供货量的自愿减少(特别是包括申诉成员方企业自动将该产品出口再分配到新的市场);
⑹未能符合进口国家的标准或其他管理规定。
三、 不可诉讼的补贴:
不可起诉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补贴:
⑴在第2条涵义内不是专向性的补贴;
⑵在第2条涵义内是专向性的,但符合下述第2条第⑴、第⑵或第⑶款中所有条件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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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