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所有权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股权的质押
对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利润好,有品牌效应的企业,我们可以接受其股权的质押。
3、不动产收益权的质押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科技企业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其拥有的无形资产上。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办理权利质押。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反担保的种类有求偿抵押、求偿质押和求偿保证三种。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成立须要什么条件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五)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