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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措施的种类有哪些?民法典的反担保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13 15:01:23 浏览:0
  反担保是一种担保形式,法律规定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有对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那么反担保措施的种类有哪些?民法典关于反担保有什么规定呢?大律师网小编来为大家解答。

反担保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1、不动产所有权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股权的质押

  对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利润好,有品牌效应的企业,我们可以接受其股权的质押。

  3、不动产收益权的质押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科技企业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其拥有的无形资产上。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办理权利质押。

民法典的反担保有什么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反担保的种类有求偿抵押、求偿质押和求偿保证三种。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成立须要什么条件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五)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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