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中止XX为小XX申请关于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
事实与理由:
你单位受理的张XX儿子小XX与我公司劳动关系争议的仲裁申请,在仲裁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方提供称具有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证明”有异议,认为该“证明”是无效证明;也不能作为证据。而该证据是认定张XX与我公司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现我公司已经对该份“证明”的效力向XX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法院也已经受理;该民事诉讼直接会影响到仲裁结果。特根据法律规定向贵会提出中止仲裁审理的申请,望批准。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解释》第19条的规定,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如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仲裁委员会之间委托调查、进行鉴定、当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和时间,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中止审理。规定的办案时间应扣除中止时间后合并计算。
1、直接送达。仲裁庭派员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的仲裁裁决书,送达人邀请见证人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情况,把仲裁文书留置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仲裁委员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送达。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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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