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诉讼费具体交纳金额: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经济纠纷案件的律师收费是要看所在地的标准的。总体来说,地区不同可能会导致收费标准不同。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它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从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与发展过程看,之所以仲裁被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普遍接受,正是由于它有着别于诉讼的自主特征,归纳起来,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仲裁制度中的以下几个环节。
(1)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
(2)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不受地城和级别管辖的限制,可以任选他们所共同信任对纠纷处理较为方便的仲裁机构处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这一点与诉讼及我国已往的仲裁制度有着截然的不同。
(3)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上选定,也可委托仲裁机构主任代为指定。
(4)在开庭和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例如:仲裁—般应当开庭进行,但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仲裁庭也可以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当事人协议公开的,也可以公开进行,裁决书应当写明争议事实及裁决理由,但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的,可以不写。这些内容在诉讼活动中根本不可能由当事人确定的,而仲裁则赋予了当事人一系列的自治性的权利。
2、仲裁独立的原则
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行政机关;仲裁庭享有独立的仲裁权。仲裁的独立性,不仅仅限于仲裁独立于行政,在有关仲裁的组织体系中,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三者之间出(目应存在着独立性。各仲裁委员会设在区级以上的中心城市,其相互间无高低之分,无上下级之分,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我国仲裁法所确立的仲裁独立的原则,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里程婢。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据保障,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应当依据的基本准则:
(1)自愿性; (2)专业性; (3)灵活性; (4)经济性与保密性。
在我国,仲裁与非公经济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仲裁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仲裁的实质就是采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运用市场经济的规律,选择市场经济的专家解决市场经济的纠纷,离开了市场经济,仲裁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国外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已是非常普遍,国内随着仲裁法的颁布实施,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熟悉并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经济纠纷。仲裁与调解、诉讼相比,有其鲜明的特点。以上为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更多的法律常识,欢迎来专业的律师咨询网站-大律师网了解详情!
(编辑:陈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