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多项法规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在不断完善。但是还是有可能会发生劳动纠纷,那么如何确认劳动关系?确认的依据有哪些?接下来就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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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 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相关案例:
申请人自2012年4月10日起到被申请人处从事烧锅炉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被申请人每月向申请人发放500元的保险补助。2013年1月26日晚十时许,申请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伤后再未到被申请人处上班。工作期间,申请人的月工资约为30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鉴于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能就工伤待遇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确认2012年4月10日至2013年1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受理本案后,依法安排了开庭审理本案,诉讼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处员工,申请人要求确认2012年4月10日至2013年1月26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后在本案审理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照片一张,照片中的申请人身穿被申请人公司的工作服,工作服上衣载明被申请人公司字样,并提交了书面材料一份,载明被申请人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职工的名单以及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辩称,工作服很容易取得,仅凭工作服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该工作服非被申请人单位的工作服,再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经理本就认识,不排除其通过私下了解、走访得知书面材料中的联系人情况。
根据被申请人对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申请人补充举证了盖有被申请人单位印章的2012年10-12月份的工资明细表,证明申请人的工资为3500元/月,签署时间为2013年5月30日、盖有被申请人单位印章的误工停发工资证明一份,载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人单位职工,2013年1月26日因发生交通事故,在医院治疗及在家休养180天,治疗几休假期间,被申请人停发其工资,合计21000元。对此,被申请人辩称,以上两份证据系双方基于朋友关系,为了协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索赔而出具的,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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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网小编的资料整理编辑,大家对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哪些应该已经了解清楚了,在小编的编辑中还结合了具体的相关案例供大家更好的了解和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什么其他法律上的问题,欢迎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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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沐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