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法律依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3-15 15:59:09 浏览:0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2007年12月,小林到XX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琐碎维修工作,小林不与公司其他职工一样接受公司考勤、考核等管理制度约束,公司将承包费以工资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小林,因园区居民长期对小林服务不满,2017年正月,公司不让小林继续工作,小林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其仲裁请求,原因是物业公司与小林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看到这是读者们是否清楚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和法律依据呢?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 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掌握更多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知识,在自我权益保护中运筹帷幄,避免像小林一样的错误仲裁申请,同时在以后的工作中根据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去建立劳动关系,防微杜渐。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遇到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若秋)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