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2024年因司法需要做的亲子鉴定是否收费?

发布时间:2024-04-05 12:35:59 浏览:0
  司法需要的亲子鉴定通常是收费的,但费用的承担方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

因司法需要做的亲子鉴定是否收费?

根据法律规定,亲子鉴定属于技术服务范畴,因此通常会有相应的服务费用。在司法程序中,如离婚诉讼、抚养权纠纷、继承权确认等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这种鉴定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这些机构有权收取服务费用费用的承担方可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决来决定,例如,如果鉴定是由于一方的过错或申请引起的,法院可能会判决该方承担费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虽然这条规定并未明确提及费用问题,但按照一般的法律实践,鉴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也涉及到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

公安机关强制要求的亲子鉴定收费吗?

亲子鉴定可以分为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两种类型。当公安机关出于刑事侦查、户籍管理、领养、失踪人口确认等公共事务需要时,可能会要求进行司法亲子鉴定。这种情况下,亲子鉴定的费用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 如果是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如刑事案件调查,需要进行亲子鉴定,通常由国家财政承担相关费用,个人不需要支付。这是因为这是公安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的一部分,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

2. 如果是在非刑事情况下,比如公民自愿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以解决民事纠纷,或者在办理某些特定户籍业务时,虽然公安机关可能要求进行鉴定,但费用通常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这是因为这已经超出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属于个人自主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7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虽然该条款没有直接规定亲子鉴定的费用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是因个人申请变更户口信息而需要进行的亲子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具体费用标准和承担方式可能会因地方政策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鉴定机构获取准确信息。

亲子鉴定中涉及的费用有哪些项目?

亲子鉴定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鉴定费用:这是最基本的费用,由鉴定机构根据其技术设备、鉴定复杂度等因素确定司法亲子鉴定(如用于法院诉讼或户籍登记等)的费用会高于个人隐私亲子鉴定。

2. 样本采集费:如果需要专业人员上门采集样本,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有些情况下,如医院采集或特殊样本采集,也可能有额外费用。

3. 检测费:这涵盖了实验室对样本进行DNA检测和分析的成本。

4. 报告费:包括出具鉴定报告的费用,可能包括打印、装订、邮寄等。

5. 其他费用:如异地鉴定可能产生的交通住宿费,或者需要翻译服务的费用等。

请注意,以上费用可能因地区、鉴定机构和服务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费用应在进行鉴定前与鉴定机构详细咨询。

引用法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同时,各地可能有自己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来规范亲子鉴定等司法鉴定活动的收费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也规定,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码标价,公开透明地收取费用,不得有乱收费、价格欺诈等行为所有的费用都应明确告知,并在双方同意后收取。进行亲子鉴定时,消费者有权知道并理解所有相关的费用,并有权要求鉴定机构提供合法的收费凭证。

司法需要的亲子鉴定确实会产生费用,具体由哪一方承担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裁决。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直接与鉴定机构沟通了解详细费用信息。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无法自行解决?大律师网是您最可靠的法律伙伴,让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一对一的咨询服务。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