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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收养关系的效力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9-11-14 15:31:39 浏览:0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那么接下俩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下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收养关系的效力是怎样的?欢迎阅读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收养关系的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 《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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