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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包装法律所涉及的产品质量规定

发布时间:2018-03-30 17:29:02 浏览:0
  《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不仅对产品的质量进行了规定,对产品的包装这一常与产品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特殊“产品”,该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要求。
  包装是商品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后一道工序,也是现代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手段。绝大部分商品只有经过包装,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只有经过包装,商品的安全和完整性才能得到保证。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物流包装法律所涉及的产品质量规定。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不仅对产品的质量进行了规定,对产品的包装这一常与产品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特殊“产品”,该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要求。

  一、包装上的说明应与内装产品质量一致

  《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包装上的标志必须真实且注明必要事项

  《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志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④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⑤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志。”

  三、危险物品包装质量的特殊要求

  《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物流包装法律所涉及的产品质量规定”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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