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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仓储法律中保管人的义务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3-31 11:01:35 浏览:0
  根据《合同法》第384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仓储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和验收期限及时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验收是确定保管人所收仓储物品质、数量的前提条件,是确定仓储合同当事人合同关系的基础,所以验收不仅可以视做保管人的一项权利,也可以说是保管人的一项重要义务。
  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仓储合同,依《合同法》第381条的规定,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人就是仓储服务的需求者,保管人就是仓储服务的提供者。仓储物就是存货人交由保管人进行储存的物品。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物流仓储法律中保管人的义务。

  物流仓储法律中保管人的义务

  (1)签发仓单的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签发仓单交付给存货人,这既是其接收存货人所交付仓储货物的必要手段,也是其履行仓储合同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此,《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2)及时受领并验收入库货物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384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仓储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和验收期限及时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验收是确定保管人所收仓储物品质、数量的前提条件,是确定仓储合同当事人合同关系的基础,所以验收不仅可以视做保管人的一项权利,也可以说是保管人的一项重要义务。

  (3)妥善保管入库货物的义务。妥善储存、保管货物,以保证货物的质量,是完成储存功能的根本要求,也是保管人的重要义务。

  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依仓储物的性质妥善储存和保管货物。仓储保管人应尽到其注意义务。由于仓储保管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仓储服务,且具有专门的保管知识,因此其注意义务的程度应高于一般保管人,仓储保管人注意义务的标准应以专业人士的标准来要求。

  当仓储货物灭失、毁损时,除了一般免责事由外,保管人还须证明损害是不可避免的货物的性质或者存货人的过错所导致方能免责。

  (4)容忍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检查货物、提取样品的义务。

  为了了解、知悉货物的有关情况及储存、保管情况,以便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措施,同时也为了便于存货人和受让人了解其交易货物的现状,《合同法》第388条规定“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即保管人有容忍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检查其仓储货物或者提取样品的义务。

  (5)危险通知、催告的义务。《合同法》第389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此即保管人的危险通知义务。保管人的这一项义务主要是为了保证在货物出现异常情况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能够及时接到通知,进而进行妥善的处理或者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6)返还货物的义务。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对货物没有所有权,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凭仓单提货时,保管人即应当按约定返还货物。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391条的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货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客户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货物,但相互都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物流仓储法律中保管人的义务”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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