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387条的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可见,在仓单上附载了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而此权利又具有相应的财产价值,因此,仓单是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所签发的有价证券,这是仓单最基本的性质。
仓单是指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由保管人向存货人签发的,表明已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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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仓储法律仓单的性质:
(1)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表示一定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
根据《合同法》第387条的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可见,在仓单上附载了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而此权利又具有相应的财产价值,因此,仓单是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所签发的有价证券,这是仓单最基本的性质。
(2)仓单具有指示证券的性质。
存货人可对保管人予以指示,向仓单持有人支付仓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指示证券。
(3)仓单是一种物权凭证。
仓单的占有即意味着所仓储货物本身的占有,仓单背书转让后,存货人或原仓单持有人对仓储货物的占有即转移给了被背书人,亦即新的仓单持有人,该新仓单持有人有权请求受领仓单下的货物,可见,仓单代表了一定的物权,是一种物权凭证。
(4)仓单是一种文义证券。
这是指仓单所创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完全地、严格地依照仓单上所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得离开仓单上的记载文字,以其他事实或因素来进行解释或确定。即使仓单上文字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也应以该文义为准,保管人仍有义务按仓单上所记载的内容履行义务。
(5)仓单是要因证券。
与票据不同,仓单上记载的权利并不能因保管人的签发而产生,而必须以仓单签发行为的基础关系即仓储合同有效存在为必要。没有仓储合同而签发的仓单只能是一种假仓单。
(6)仓单是要式证券。
《合同法》第386条对仓单的法定记载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且规定保管人必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只有具备这些法定的形式,保管人出具的仓单才是完整有效的,缺少任何一项,都将影响仓单的效力,严重的将导致仓单无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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