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的解散,是指已设立的物流企业因发生公司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行为。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2020年物流法律中企业解散的案例。
根据解散原因的不同,物流企业的解散可以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任意解散是由物流企业章程或股东决议或公司变更而导致的,主要是出于物流企业及其股东自身的意志。强制解散是因主管机关决定或法院判决而导致物流企业的解散,不取决于物流企业及其股东的意志。广义的物流企业的解散还包括物流企业的破产。
一、案例:
1997年3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失,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
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
二、解散原因:
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按照《公司法》第183条 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有上述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但据此而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物流企业解散的法律后果
(1)进入清算程序。物流企业解散之后,一般都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入清算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除合并或者分立导致的解散外的其他事由的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物流企业的终止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当消灭的事由发生时,企业的权利能力并未马上消灭,但应停止清算范围外的经营活动,了结未完成的业务,清结企业的债权债务。
解散的物流企业必须清算,但以下情况不适用公司法的清算:
①合并、分立事由下的解散;
②破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质,专门使用破产程序,也不适用公司法中的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物流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通过清算,物流企业可以结束其法律关系,分配物流企业的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解散物流企业的法人资格。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在未按依上述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法人资格便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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