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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物流法律运输企业案例

发布时间:2020-05-12 09:16:44 浏览:0
  物流企业主要是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个股东单独出资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具体案例,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2020年最新物流法律运输企业案例

  物流企业是从事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具体来讲,物流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对物品进行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物流操作的经济组织,它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作业流程为一体,把物品从生产地送到用户手中。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2020年物流法律运输企业案例。

  物流企业的设立是指物流企业的发起人为组建物流企业,使之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的准备行为。物流企业设立的法律效力:取得法人资格;取得经营资格;取得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物流企业主要是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个股东单独出资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原告高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和生挂靠经营纠纷案案情:

  原告高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和生挂靠经营纠纷一案,法院于2003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德根独任审判,于200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小青,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欣、戴志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02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挂靠承包经营合同,由被告挂靠原告承包经营桠溪线路的客运业务,被告每年上缴原告管理费20000元,具体为挂靠费5000元、线路费15000元。到了2003年,被告违反合同义务,拒绝上缴2003年度的管理费。

  现起诉要求:

  ①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本年度管理费20000元;

  ②被告赔偿原告自2003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原、被告签订的“桠溪线车辆挂告承包经营合同”。被告赵和生辩称,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将线路有偿使用费列为乱收费范围进行清理,不允许收取,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对国家有关政策不了解,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对这一重要事实进行了隐瞒。

  因此,合同中有关线路费的条款是在被告对政策法律事实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当予以撤销。同时,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返还2002年度收取的线路费15000元。

  二、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赵和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包费20000元;

  2、驳回被告赵和生要求原告高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返还2002年度的线路费15000元的反诉请求。

  3、本案受理费810元、其他诉讼费354元,反诉受理费610元、其他诉讼费274元,共计2048元由被告赵和生负担。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2020年最新物流法律运输企业案例”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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