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2020年物流法律运输合同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0-05-12 09:16:45 浏览:0
  2017年8月11日某县水轮机厂向该县汽车运输公司托运一批产品,双方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8月18日,该厂接到汽车站通知,汽车运输队行进到武宁县一带时,由于天下暴雨,河水陡涨,水势过猛引起道路阻滞,汽车无法前行。汽车队向水轮机厂征求意见,是就近卸存或运回起运站,还是绕道运输。水轮机厂厂长表示,还是把产品运回来。8月23日,运输公司将产品运回水轮机厂,并索取3800元运费。水轮机厂则认为,汽车公司非但未将货物送达到站,交付收货人,而且耽误交货期近1个月,自己不向运输公司追收罚款就很礼让了,因而拒不交付运费,双方发生纠纷。具体内容,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2020年物流法律运输合同经典案例

  运输合同,简称货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为此支付运费的协议。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2020年物流法律运输合同案例。

  一、案例

  2017年8月11日某县水轮机厂向该县汽车运输公司托运一批产品,双方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月18日,该厂接到汽车站通知,汽车运输队行进到武宁县一带时,由于天下暴雨,河水陡涨,水势过猛引起道路阻滞,汽车无法前行。汽车队向水轮机厂征求意见,是就近卸存或运回起运站,还是绕道运输。水轮机厂厂长表示,还是把产品运回来。

  8月23日,运输公司将产品运回水轮机厂,并索取3800元运费。水轮机厂则认为,汽车公司非但未将货物送达到站,交付收货人,而且耽误交货期近1个月,自己不向运输公司追收罚款就很礼让了,因而拒不交付运费,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运输合同变更后,双方的法律责任问题。

  二、法院经审理认为

  运输公司变更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因而不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公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运输公司仍然有权收取运输费用,判决水轮机厂支付运费3800元。

  三、运输合同的订立

  运输合同的订立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经过要约、承诺,确定运输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运输合同中一般由托运人提出运送货物的要约,承运人作出承诺,在此期间当事人还可能会经过多次反复的要约与反要约。

  但《合同法》第289条对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因此,对于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而言,运输合同订立通常为托运人提出要约,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即应承诺,除非托运人提出的不是通常、合理的要求。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2020年物流法律运输合同经典案例”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