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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制度所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3-29 17:53:57 浏览:0
  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物流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物流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目前,我国物流法尚未成型,因此,物流法应以哪些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法律上并不明确。物流法的调整对象是由物流活动产生的以及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
  物流法是物流活动所涉及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的定义,整个物流活动包括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在途、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包括多式联运、物流合同、物流过程中的物流保险以及一些相关单项立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讲解:物流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一、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物流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物流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目前,我国物流法尚未成型,因此,物流法应以哪些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法律上并不明确。物流法的调整对象是由物流活动产生的以及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

  依据物流法所调整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作为其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1.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物流活动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它们之间的关系与民商事法律关系有着密切关系,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能脱离民商事关系而存在。

  例如,物流活动的当事人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有关物流活动达成协议,一方未履行协议时,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形成一种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民事关系范畴。

  但是,这种关系又与纯粹的民事关系有所区别。

  首先,物流活动的当事人并不是任意的民商事主体,其中至少有一方是物流服务主体;其次,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并不是任意形式的财产、人身关系,而是具有特定物流活动内容的财产关系,体现了物流经营的特点。

  2.国家行政主体与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二、物流活动中形成的关系虽然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体现私法上的平权关系,但同时还含有公法上的行政主体对物流活动当事人的管理关系,即国家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授权,对物流活动当事人的资格、市场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行政主体与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关系表现为纵向的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密切相关。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指某一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不同的部门法律有不同的调整对象。

  1、政府对物流市场的宏观调控关系

  2、政府对物流经营主体的监管关系

  3、物流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物流主体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小编为您分析的“物流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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