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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一案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8-12-24 15:24:37 浏览:0
  被告及被告辩护律师通过对控诉的内容进行辩解、反驳来证明被告的清白或者罪行较轻时所适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就是辩护词。下文是李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一案辩护词,欢迎阅读。

李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涉嫌招摇撞骗一案李某家属的委托,指派xxx律师出庭为李某辩护。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以及法庭调查,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充分参考:

  1、被告人李某是从犯,其行为造成社会危害较小。

  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其主要负责保管图书,且李某获取账款的金额也较小。

  2、被告人李某是初犯。

  被告人李某,一贯遵纪守法,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这次犯罪是初犯。

  3、被告人李某有认罪悔罪表现。

  李某归案以后,经过办案人员教育以及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深感悔恨,有认罪、悔罪表现。本律师相信李某将会痛改前非,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危害社会的行为。

  4、李某家庭比较特殊,有随时可能出现生命危险的儿子需要其照料,且其父亲去世需要其料理后事。

  李某儿子李某某于2008年底约6岁时被查出患“失神癫痫”(一直在四川省某精神病医院治疗,主治医生陈老师、林老师,联系电话028XXXXXXXX,病历号03***),可能随时昏迷失神伴有生命危险,由于病情比较严重,一直需要吃比较好的某和某某两种药方能控制住病情,每月需要花费600余元医疗费。由于李某的妻子无业,如果李某被长期羁押,必将对孩子的成长甚至因治疗金费不足对孩子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影响。

  同时,李某的父亲之前一直在山东打工,其因病不幸去世,目前一直存放在某殡仪馆,需要李某尽快去办理后事。

  5、李某身患糖尿病,需要接受较好的专业治疗(详见公诉机关提供证据p.230-233,某市人民医院及双流县某医院病情诊断证明)。

  综上所述,李某具有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同时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斟定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其平时表现一贯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在危害社会,故恳请法庭在对李某量刑时充分予以考虑。并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治病救人的原则,对李某判处拘役3个月或判处缓刑。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辩 护 人:xxx

  四川xx律师事务所

  二○xx年 xx 月 xx 日

招摇撞骗罪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以上法条分析,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称为招摇撞骗罪的主体。

  (二)招摇撞骗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在社会上的威信,也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此处的非法利益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为了耍威风、满足虚荣心而自我炫耀,并无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成立本罪。

  (四)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三种情况:

  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某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另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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