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XXXX年,王X所在的村进行旧村改造,村委会跟王X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随后,王X得到了两套二居室楼房。王X自己住了一套,将另外一套出售给了城镇居民李X。XXXX年X月,王X与李X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中载明:王X为原房产所有人,本房产为小产权。王X所在村的村委会、村党支部两委班子表示对于村民出售拆迁所得的小产权房不予干涉。双方经协商,王X自愿将本套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李X,转让价格为XX万元。由于本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因此,李X应遵守当地村委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随后,王X与李X履行了该合同,房款两清。
其后不久,该地段房价上涨,王X觉得自己房子卖亏了。于是找到李X,要求解除合同,李X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王X于是以国家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民房屋,所以他和李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李X返还房屋。李X则认为,当时双方是自愿签订买卖合同的,且都知道该房屋是小产权房,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城镇居民与村民签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没效力?
律师分析
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民小产权房的效力问题,目前尚没有一部法律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鉴于这种情况,一般而言,法官在裁判此类案件时往往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
2、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也就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3、基层组织如村委会、村党支部的意见。由于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因此,村支两委的意见至关重要。
本案中,王X与李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载明“本房产为小产权”,因此,对于这一事实,双方均明知,不存在欺诈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形。双方对于买卖房屋一事,也是自愿进行的,且王X所在村的村委会、村党支部两委班子表示对于村民出售拆迁所得的小产权房不予干涉,也就是说,双方买卖该房屋的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已各自履行了支付房屋价款和交付房屋的义务,该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已实际履行完毕。那么在此情况下,王X要求确认其与李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不充分,不应予以支持。
使用权、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屋是没有产权保障的,不具有房屋、转让、处分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像小产权中的乡产房等并没有国家的产权证书,所以说无法转让。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购房人的利益将很难保证。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也不是法律认可的正式购房合同,如果房产出现纠纷,缺少法律支持。而且购买乡产权那样的小产权房无法办理贷款,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这样无形中会加大购房人的资金压力,增加购房风险。
小产权房屋是可以进行买卖交易的,但是因为各种政策原因,买卖小产权房屋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买卖双方的利益得不到较好的保证,所以说小产权房并不是很好的选择。
小产权房可以买卖交易,双方可以通过签订买卖协议来保证基本的个人利益,但是没有产权的保护。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小产权房买卖的合同效力怎么认定”的详细内容,小产权房因其产生和市场形态的特殊性,因此在买卖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漏洞,购买小产权房虽然价格便宜,但是风险很大,因此有意向购买小产权房的购房者一定要慎之又慎。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