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2岁的宋辰报警,说自己从2007年到2014年,一直遭受宋金宇的猥亵。
宋金宇是他的亲叔叔。
案子在2024年5月9日一审开庭。
6月24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宋金宇犯猥亵儿童罪,刑期4年6个月。
宋金宇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不仅暴露了家庭内部性侵害的隐蔽性与危害性,更凸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严格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行为。本案中,宋金宇的行为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行为对象:宋辰被侵害时未满14周岁,属于法律明确保护的儿童范畴。
行为方式:宋金宇通过抚摸生殖器、教唆自慰等手段实施猥亵,主观上具有满足性刺激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淫秽行为。
强制性:虽未使用暴力,但利用亲属关系及未成年人心理弱势,迫使宋辰长期忍受侵害,构成“其他方法”强制猥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猥亵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本案中:
特殊职责关系:宋金宇作为宋辰的亲叔叔,属于共同家庭生活关系人员,其犯罪行为严重违背亲属间的信任义务。
从重处罚依据: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亲属身份的恶劣影响,最终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内部性侵害的零容忍态度。
证据链条:本案中,宋辰的陈述、姐姐宋欣的录音取证、心理咨询记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尽管侵害行为持续多年,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定罪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本案证据足以认定宋金宇的犯罪事实。
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猥亵儿童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年。本案中,宋辰于2022年报警,未超过追诉期限。
监护人失职:宋辰父母在得知侵害事实后,未及时报警或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反而试图通过“家和万事兴”掩盖罪行,构成监护失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父母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司法救济途径:宋辰在姐姐支持下,通过报警、心理咨询、法律诉讼等途径维护权益,最终使犯罪人受到制裁。这一过程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优先保护。
本案中,宋金宇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刑四年六个月,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刚性原则。然而,案件背后更需反思的是:家庭内部的沉默文化、性教育的长期缺位以及监护人责任的模糊,共同构成了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隐形推手”。唯有通过完善立法、强化司法干预、普及性教育,方能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屏障,避免“宋辰式悲剧”的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