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深圳卢女士反映,其个人财产被当夫妻共有财产还债。
此前报道,2017年卢女士和前夫共有财产被法院拍卖。
卢女士称,在拍卖款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后,其个人所得67.86万元。
但2019年罗湖区法院在她不知情下,将该笔款项划给前夫债主罗某明。
“我不认识罗某明,跟他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卢女士认为,该笔67.86万元是分配后的个人财产,非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划走该笔款项有误。
5月26日,卢女士表示,前夫债主罗某明涉嫌诈骗接受调查。
近日,该案公诉机关出具文书,最终认定她是罗某明诈骗案受害者之一,罗某明谎称信息,申请执行了卢女士的房产份额。
卢女士说:“但这笔款至今罗湖法院都没有给我一个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至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划分以“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为原则,但明确规定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个人财产。
在卢女士案例中,其主张的67.86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拍卖后分配的个人所得,若该财产已通过司法程序完成分割并登记于其名下,则依法属于个人财产。
法律风险点:若夫妻双方未对财产进行析产分割,或分割协议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可能导致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混同,为后续执行埋下隐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共同意思表示: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日常消费、子女教育等;
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债权人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卢女士前夫的债务若为婚前个人债务,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则依法应由前夫个人承担。
司法实践难点:债权人常通过“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扩大解释债务范围,此时需结合债务金额、用途、夫妻经济独立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执行夫妻共有财产时,法院需遵循以下程序:
区分份额:若能明确债务人配偶的财产份额,仅可执行债务人部分;
析产诉讼前置:若份额不明,应告知债权人提起析产诉讼,而非直接执行共有财产;
保障配偶权利:执行后需保留配偶份额对应的财产价值。
卢女士案例中,法院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划扣其个人财产,可能违反“执行前析产”及“配偶权利保障”程序,构成程序违法。
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负有对债务人财产权属的初步审查义务。若债权人明知或应知执行标的为债务人配偶的个人财产,仍申请强制执行,可能构成滥用诉权或恶意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受害人可要求债权人赔偿因错误执行造成的损失。
卢女士案例中,若债权人罗某明通过虚构债务用途、隐瞒财产权属等手段申请执行,可能涉嫌诈骗罪或虚假诉讼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面对个人财产被误划的风险,受害方可采取以下措施:
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若异议被驳回,可在15日内向执行法院起诉;
申请国家赔偿:若执行行为被确认违法,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
追究侵权责任:对债权人或第三人的恶意行为,可提起侵权之诉。
证据固定要点:
财产权属证明(如析产判决书、财产登记证书);
债务性质证据(如借款合同、资金流向记录);
执行程序违法证据(如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
卢女士案的争议核心在于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属边界、债务性质认定及司法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此类纠纷的解决需严格遵循《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强化债权人的审慎注意义务,并完善司法执行中的财产权属审查机制。
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婚前财产协议、定期财产盘点等方式防范风险;司法机关则需在保障债权人权益与维护配偶财产权之间寻求平衡,避免“执行扩张”损害无辜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