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
王某在儿子小王陪同下前往火车站,进站时突然转身逆行,碰到顺行的张某行李箱后摔倒,而后自行乘坐火车前往目的地。
上车后王某感到头痛头晕,到达目的地后意识不清送往医院急救,后因脑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死亡。
小王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逆行未注意避让,张某正常行进无过错,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当逆行被绊倒身亡家属索赔顺行者时,顺行者首先要保持冷静,切勿在慌乱中盲目答应赔偿等要求。
应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若有目击者,可记录其联系方式,以便后续作证;同时保留好与事件相关的各类物品,如导致绊倒的行李箱等,这些证据对于判定责任至关重要。
若家属通过协商等方式索赔,顺行者可依据事实和法律,清晰、有理有据地向家属说明自己在事件中不存在过错。
告知家属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自己的正常通行行为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如果家属对法律规定不了解,可向其解释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因自身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才需承担侵权责任。
若协商无果,家属选择起诉,顺行者应积极应诉。
在法庭上,向法官详细陈述事件经过,提交收集到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正常通行规范,不存在导致他人绊倒的过错行为。
法院会综合考虑事件的各种因素,包括事发地点的通行规则、双方的行为表现、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等,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只要顺行者确实无过错,法律将保障其合法权益,不会让其承担不合理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逆行被绊倒的事件中,责任的判定关键在于分析双方的过错程度。
一般而言,逆行本身就是违反交通规则或公共场所通行秩序的行为。
行人逆行,相较于顺行人群,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时刻观察周边环境,避让正常行进的他人。
因逆行而被正常放置或行进的物品、人员绊倒,逆行方往往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而对于顺行者,如果其行为完全符合正常通行规则,没有实施任何可能导致他人绊倒的不当行为,且在事故发生时无法预见逆行方的出现及可能发生的绊倒情况,那么顺行者通常不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