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兴业县法院受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一案,原告梁某起诉要求婚生儿子梁甲、梁乙跟随原告生活,并要求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梁甲、梁乙的抚养费1500元用于上学的生活及学习费用。成年子女读大学,父母还需继续支付抚养费吗?
在庭审中法官查明,原、被告婚生儿子梁甲、梁乙现均已成年,但两人仍就读了全日制普通本科。原、被告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但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一直僵持不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中原、被告婚生子女梁甲、梁乙已完成高中学历教育且均已年满十八周岁,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客观上不属于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梁甲、梁乙的抚养费1500元用于上学的生活及学习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但经过办案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思想工作,被告李某也表示将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每月支付梁甲、梁乙的抚养费直至其大学毕业。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是至子女成年时,即至子女满18周岁,最高院的解释也进一步明确,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最高院作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20条解释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此前最高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这样最高院的关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解释与上述解释相抵触,不能再适用。据此在校大学生除了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费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外,不能再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父母也没有继续出资供子女读大学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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