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时如何确认婚内侵权事实存在?
在调解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方是否有违法行为,受害方是否有实际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提供能证明上述要素的相关证据,如家暴情况下的医疗记录、报警记录、照片、视频等。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种类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所有这些都可能成为证实婚内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据。
再者,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婚内侵权,例如配偶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还需要参照《婚姻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关系的情形。
婚内侵权行为对子女抚养权在调解中会产生何种影响?
婚内侵权行为,主要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另一方或家庭成员实施的侵权行为,如家暴、虐待、遗弃等。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夫妻间的和谐关系,同时也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在调解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权问题时,法院会优先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如果一方存在婚内侵权行为,尤其是针对子女或者影响到子女正常成长的行为,这将被视为其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重要依据。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认为此类行为不利于为子女提供稳定、健康的生活环境和情感关怀,从而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对此类行为进行负面评价,并可能因此减少该方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可能性。同时,严重侵害对方及子女合法权益的,还可能影响到侵权方的探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家庭暴力等婚内侵权行为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影响。
调解中如何平衡婚内侵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系?
在调解婚内侵权与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问题上,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婚内侵权行为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如财产权、健康权、人格权等。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为个人财产外,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处理婚内侵权赔偿时,如果侵权人以其应享有的共同财产份额进行赔偿,可能会影响到非侵权方的财产权益。
平衡这种关系的关键在于既要保障被侵权方的权益得到适当救济,又要防止非侵权方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受不当减损。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调解:
1. 明确区分侵权行为所涉及的特定财产,若该财产能清晰界定为侵权人的个人财产,则应优先以个人财产进行赔偿。
2. 若无法明确区分或需使用共同财产赔偿的,可以在夫妻内部达成协议,通过调整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比例或者由侵权方给予额外的经济补偿等方式来实现公平。
3. 在保障被侵权方权益的前提下,也可以考虑侵权方以提供劳务、服务等形式进行“赔偿”,但这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切实可行。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虽然此条款并非直接针对婚内侵权,但其精神可以作为处理此类纠纷时平衡各方权益的一个参考依据。
在调解婚内侵权纠纷时,充分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应当帮助当事人全面搜集、整理并合法有效地运用证据,以准确查明侵权事实的存在,确保调解过程公平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调解,寻求和谐解决问题的方式,尽量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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