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4、发生事故后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5、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时,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根据交通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所谓的安全距离是前车遇情况制动停车时,后车有效制动不至于与前车相撞的最小距离)
机动车超车规定: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机动车超车时应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降低车速,靠右让路,后车应当确认在足够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驶回原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