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某某,男,汉族,现年58岁,陇南东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陇南东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诉:本人从1985年开始就在被申请单位工作,主要是生产豆腐,月工资330元,到了1997年,到北山大山梁为被诉单位植树造林并看管树木,月工资380元。到了2009年元月,被诉单位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被申请单位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并补发2009年元月至5月的工资。
被申请人辩诉:申请人1985年在我公司工作查无实据,应当是1997年3月23日到我公司从事大山梁园林看护工作,2009年1月1日,市粮食局将大山梁园林承包给案外人胡占山经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我单位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停发工资。
经查:申请人汪某某1985年就在粮食处下属单位当临时工,于1997年在被申请单位工作,主要工作是在北上大山梁看管植物园。2009年1月1日,市粮食局将大山梁园林承包给案外人胡某某经营,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被申请单位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停发工资。
经本委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 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买够15年的养老保险,从1992年至2006年,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
三、 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09年1至5月份工资5000元。
四、 本调解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 本调解协议书一式六份,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各一份,仲裁委存档两份。
首席仲裁员: 王 庆
仲裁员:辛明德 杨迎春
2011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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