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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何差异?

发布时间:2024-03-29 14:27:01 浏览:0
  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都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职务犯罪,但两者的构成要件存在明显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等方面。

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何差异?

1. 犯罪主体: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侦查、检察、审判、监管等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则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 犯罪主观方面:徇私枉法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枉法裁判或者阻碍司法公正,但仍为之;而受贿罪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并且通常伴有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3. 犯罪行为: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或者枉法执行职务;而受贿罪的行为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 犯罪对象:徇私枉法罪的对象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而受贿罪的对象是财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徇私枉法罪中是否存在不涉及财物的利益输送?

在刑法体系中,"徇私枉法罪"主要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因私人关系或者利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或者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这里的“利益输送”并不仅限于财物,也包括其他形式的利益,如权力、地位、名誉、个人关系等。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同条还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枉法罪"中的"利益输送"不仅限于财物,还包括任何形式的利益交换,只要这种行为影响了司法公正,都可能构成该罪。

如何理解徇私枉法罪中的“枉法”与受贿罪中的“收受贿赂”?

1. 徇私枉法罪中的“枉法”:

在刑法中,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私人利益而故意违反法律,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这里的“枉法”主要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故意违背法律,不公正地处理案件,以满足个人或他人的非法要求。这不仅涉及到实体法的错误适用,也可能包括程序法的违法操作。

2. 受贿罪中的“收受贿赂”: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收受贿赂”指的是行为人接受或者索取他人的财物,作为其在职务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交换条件。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公共事务的正常管理秩序。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以上是对于“枉法”和“收受贿赂”的基本理解和法律依据,具体案件的判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

虽然两者都是职务犯罪,但徇私枉法罪更侧重于对司法公正的破坏,而受贿罪则更强调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非法获取财物。理解和区分这两种罪名,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打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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