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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中共中央组织部处长、局长招摇撞骗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8-12-25 14:16:07 浏览:0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冒充中共中央组织部处长、局长招摇撞骗罪案例

  4月28日,因涉嫌冒充“中共中央组织部处长、局长”,拉拢老乡、朋友和其攀附关系,并骗取有“四川第一贪”之称的四川省犍为县原县委书记田玉飞近50万元人民币的杜太平,在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受审。

  2006年7月,田玉飞因受贿1859万余元和1330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杜太平编造国家干部身份、套取50万元的事情也随之浮出水面。

  检方指控,现年49岁的四川人杜太平自2000年开始,多次冒充“中共中央组织部处长、局长”,拉拢别人和他攀附关系。2003年,杜太平通过他人介绍,与四川犍为县原县委书记田玉飞进行了电话联系。2003年9月21日,田玉飞专程来北京结识杜太平。

  杜太平为使田玉飞相信其虚构的干部身份,专门在北京保利大厦为其订房,并坐朋友开的军车亲自去机场接田玉飞。当天,杜太平收下了田玉飞送给他的存有近50万元人民币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联卡一张和写在纸上的该卡密码。后卡内资金被杜太平用于个人挥霍、出借他人、换购美元等,直到卡内只剩4.6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招摇撞骗罪,且情节严重,建议法庭在3~7年的刑期内量刑。

  庭审中,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头发半白的杜太平辩称,自己没有冒充中组部干部的身份,也没有拉拢别人和自己攀附关系,之所以别人会那么叫他,都是那些酒桌上的“朋友”吹捧的,他们有自己的目的。当时他自己也不知道卡内存有近50万元,并认为这是“借”田玉飞的钱。

  庭审结束前,杜太平泪流满面,向审判长鞠了一躬,请求法院对他从轻判决。

  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将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从哪些方面正确认定招摇撞骗罪?

  正确认定招摇撞骗罪,除了要掌握该罪的犯罪构成外,还要准确区分本罪与诈骗罪

  这两种犯罪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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