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解除条件: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3、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二次以上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逮捕。
4、对于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照刑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附加刑而未判处刑罚的; (二)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继续拘留的。 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刑事拘留后,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者是否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证明有逮捕必要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5、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监视居住期间内,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侦查工作。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防止发生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且办案机关批准。
3、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或者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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