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犯在传播性病罪中有何处罚规定?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遂犯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在传播性病罪中,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故意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意图使他人感染,但最终并未使他人实际感染,这种情况即构成传播性病罪的未遂。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该法条虽未直接明确未遂犯的处罚,但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对未遂犯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传播性病罪中,未遂犯虽然没有实现使人感染的实际结果,但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通常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对未遂犯的定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关于传播性病罪的规定。
3. 同时参照《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未遂处罚的原则。
追诉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有哪些?
追诉时效,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期间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原则上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是两种影响追诉时效期限的重要情况。
1. 追诉时效中止:追诉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原因,导致追诉时效暂时停止计算的情况。这些原因通常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2)被害人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在上述情形消除后,追诉时效继续计算。
2. 追诉时效中断: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从该事由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追诉时效。在刑法中,追诉时效中断的主要事由为: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 第八十八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 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不因任何理由而中断。但是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如果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对于特别严重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即使超过追诉时效,若发现时依法应当追诉的,仍须追诉。
未遂犯在传播性病罪中尽管未造成实际感染结果,但因其已实施了犯罪行为且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仍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刑罚将按照法律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量刑时还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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