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登记中,权利人针对其本人不动产权利登记时存在的任何异议情况,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要求对登记事项进行更正或者撤销的一种程序。异议登记分为主张权利人权利登记和主张不存在他人权利登记两种情况。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办理异议登记需要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1、房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4、其他必要材料。办理异议登记的流程是: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登记申请表;2、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并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5、登记机构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异议登记的提出会对房屋买卖合同产生一定的影响。异议登记会使得房屋交易的流程变得复杂和不确定,可能会延长交易的时间。因此,许多人都担心异议登记会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那么,异议登记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呢?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十九条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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