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备条款(主要条款)
必备条款,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
二、非必备条款(普通条款)
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
三、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类条款通常出现在标准合同文本中,如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
非格式条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类条款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在合同解除之后,若仅涉及未履行部分的内容,则该部分将被立即终止履行;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根据其实际履行状况以及合同的本质特性,当事人有权选择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也有权利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例如,在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多支付的租金应当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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