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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发生矛盾劳动者要向谁主张维权?

发布时间:2018-03-19 17:10:50 浏览:0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被派遣的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作人员,虽然从事的工作是用工单位的具体工作,但是从法律关系上讲,被派遣的劳动者是受劳务派遣单位的委托,替劳务派遣单位完成其对用工单位的劳务服务义务,因而从本质上,被派遣劳动者还是为劳务派遣单位工作,其从事的工作内容仍然属于劳务派遣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义务。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和实际的用工、管理的分离。近些年来,劳务派遣用工引发的社会矛盾剧增,以相对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换取企业利润,牺牲社会公平正义,劳务派遣制度引发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下面大律师网小编讲了一个案例让大家更清楚的了解到劳务派遣发生矛盾劳动者要向谁主张维权?

  2009年6月,新疆某人才公司(以下简称“人才公司”)与孙才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将孙才派遣到新疆某单位工作,工作期间,工资由人才公司支付,奖金由用工单位发放。

  2016年6月,用工单位因孙才的派遣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将孙才退回人才公司。2016年7月,人才公司给孙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劳动合同到期。

  合同解除了,经济补偿金谁来支付?孙才几番沟通都未得到解决。今年6月,孙才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人才公司支付孙才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4万余元。

  面对这一结果,人才公司不服,在2016年1月,人才公司与孙才的用工单位签订《派遣服务协议》,约定被派遣员工不再继续使用的,由人才公司与被派遣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用工单位承担因劳动关系解除应当向被派遣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8月8日,人才公司将孙才和其用工单位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用工单位支付孙才经济补偿金。9月1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被派遣的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作人员,虽然从事的工作是用工单位的具体工作,但是从法律关系上讲,被派遣的劳动者是受劳务派遣单位的委托,替劳务派遣单位完成其对用工单位的劳务服务义务,因而从本质上,被派遣劳动者还是为劳务派遣单位工作,其从事的工作内容仍然属于劳务派遣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义务。

  本案中,原告新疆某人才公司委派孙才到用工单位工作,虽然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由用工单位安排,但孙才本质上是完成人才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2016年6月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人才公司作为孙才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孙才支付经济补偿金。

  虽然,人才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服务协议》,约定应当由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协议是人才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约定,人才公司无法举证孙才知道并且同意该约定,该约定对孙才并没有约束力,故人才公司不支付孙才经济补偿金、改由用工单位支付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起诉。

  乌市水磨沟区法院法官马xx提示,劳务派遣制度在某些方面尚存法律空白,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以及劳动者三方都会比较麻烦。所以在拟劳务派遣类“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约定清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双方的约定能够有效避免纠纷产生。

  作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时,一定要看清用人单位的名称、属性,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签合同成为劳务派遣工。特别是对于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中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支付条款要了解清楚,以免权益受损。

  在实际工作中,被派遣员工要注意留存能证明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的工资单、工作证等相关证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法达成和解时,可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随着经济社会事务的复杂化,政府所需的人手也越来越多,但是编制数量非常稳定,长期难以扩张,这就迫使大陆的政府、事业单位普遍使用劳务派遣,突破编制的限制。以上就是关于劳务派遣发生矛盾劳动者要向谁主张维权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内容,欢迎到大律师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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