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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派遣?签了劳动派遣合同还能维权吗?

发布时间:2018-03-19 17:10:50 浏览:0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者能够和用人单位商量一致,去掉其中一份合同,清晰地表述两方的用人性质。《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进行劳动派遣时,劳动派遣机构需要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大家知不知道劳动派遣的具体概念呢?如果签了劳动派遣合同还能够维权吗?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来解答大家的疑问。

  什么是劳动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年薪通常为2-3万。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

  签了劳动派遣合同还能维权吗?

  劳动者同时在单位签的劳动合同和劳动派遣是决裂法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隶属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够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能承受一种角色,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签订两种合同,那么劳动者完全无自主权,用人单位能够任意调整劳动者的职位或者派遣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 劳动者能够和用人单位商量一致,去掉其中一份合同,清晰地表述两方的用人性质。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人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奏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资料号码;

  (三)劳动合同时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要求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限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限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商定试用期、训练、保守秘密、增加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劳动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限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以及派遣时限、工作职位等情况。 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时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限定的最低薪水准则,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动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动派遣形式用人的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派遣协议。劳动派遣协议应当商定派遣职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时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背协议的职责。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位的事实上需要与劳动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时限,不得将持续用人时限分配订立数个短期劳动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动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动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花费。 第六十一条 劳动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要求,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准则执行。

  通过大律师网小编的整理编辑,大家对什么是劳动派遣的概念是不是更加清楚了?对签了劳动派遣合同还能维权吗?这个问题是否已经解疑了?如果大家还对此有什么疑问或者看法,大律师网欢迎大家来咨询。



(编辑: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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