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什么是侵权责任的紧急避险免责?

发布时间:2018-04-19 17:22:26 浏览:0
  2001年8月11日,被害人王霞在北京市八大处公园内游玩时,被人用石头打死。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公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认定:王霞因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凶手逃逸,该案尚未侦破。原告认为,王霞之死应由杀人者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北京市八大处公园是具有经营性质、封闭管理的公共旅游场所,内部设置了保安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人过错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侵权责任的紧急避险免责。

  当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的时候,第三人过错是免责的事由。损害纯粹由第三人的过错所致,被告对此没有过错,因此应使被告免责,而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所指的就是这种情形。

  原告王某某系被害人王霞之父。

  2001年8月11日,被害人王霞在北京市八大处公园内游玩时,被人用石头打死。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公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认定:王霞因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凶手逃逸,该案尚未侦破。原告认为,王霞之死应由杀人者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北京市八大处公园是具有经营性质、封闭管理的公共旅游场所,内部设置了保安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

  王霞购票入园游览,其作为一名游客与公园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公园有义务向王霞提供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凶杀案件从事发、实施直至完成有段较长的过程,公园有保安巡查制度,但凶杀案没有被及时发现和制止,直到王霞被害数小时后,才被其他游客发现,这说明公园管理措施不到位,保安人员疏于职守,使王霞丧失了可能获救的机会。由于八大处公园没有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王霞的人身安全没有尽到注意保护的义务,应当对王霞之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共计1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霞之死并非被告提供的服务行为所直接造成,也不存在被告怠于行使保障王霞人身安全职责的情况,被告对于王霞的死亡不具有过错。

  八大处公园范围较大,游客较多,在治安管理方面,其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避免每一位游客受到他人伤害,因此对王霞之死并不构成被告违约。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侵权责任的紧急避险免责”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