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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第三人过错免责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18-04-03 15:59:27 浏览:0
  《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了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在第37条、第40条、第68条和第83条等分别规定了第三人过错的特殊规则。第三人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所具有的主观过错。第三人过错的主要特征是主体上的特殊性,其过错形式则与其他类型的过错没有区别,包括故意和过失。
  免责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在侵权责任法中,免责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所以,又称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也叫做抗辩事由。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解答:侵权责任的第三人过错免责。

  一、第三人过错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了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在第37条、第40条、第68条和第83条等分别规定了第三人过错的特殊规则。第三人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所具有的主观过错。第三人过错的主要特征是主体上的特殊性,其过错形式则与其他类型的过错没有区别,包括故意和过失。

  二、第三人过错的特点

  1、过错主体是第三人。第三人是过错的主体,造成损害的过错不属于加害人或受害人的任何一方。狭义上的第三人过错,是指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唯一原因;广义上的第三人过错,则是指第三人与被告共同引起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这两种情况的任何一种当中,都是第三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同时,该第三人不能被认定属于加害人一方或属于受害人一方。

  2、第三人与当事人没有过错联系。如果第三人和被告之间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如第三人为被告的帮助人)而致原告损害,将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而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

  3、是免除或者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依据。第三人过错是免除或者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依据。第三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其后果并非都是免责,还包括减轻责任。

  三、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

  第三人过错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当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的时候,第三人过错是免责的事由。损害纯粹由第三人的过错所致,被告对此没有过错,因此应使被告免责,而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所指的就是这种情形。

  四、第三人过错的特殊规则

  《侵权责任法》在第37条和第46条、第68条和第83条以及第44条、第85条和第86条第1款分别规定了第三人过错的特殊规则。

  这些第三人过错的特殊规则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第三人过错实行不真正连带责任在第三人过错的情形下,《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两种不真正连带任的规则,而不适用直接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一般性规则。

  (1)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对于受到的损害能够及时救济。

  (2)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人损害的,也不实行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不是由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而是赋予被侵权人选择的权利,实行不真正连带责任。

  2、第三人过错实行补充责任在第三人过错的情形下,《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以下两种补充责任的规则,而不适用直接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一般性规则。

  (1)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即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侵权责任的第三人过错免责”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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