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9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该章程规定: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以依法获得其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 高某之子高小某遂于2006年3月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现行《公司法》,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公司的股东高某死亡后,其所享有的股权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的股权,既包括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也包括非财产性权利。
据此,判决被告公司应将股东名册上记载于高某名下的43.36%股份变更记载于原告高小某名下;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上述股东变更登记事项。
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2006年8月14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出资形式有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和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些出资方式均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劳务、信用出资我国《公司法》持否定态度,所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属于财产的范畴。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显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过出资而取得的出资份额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所规定遗产范围,是可以继承的,这在我国法学界已达成共识。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典权,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等。
8、公民生前购买其所在单位的房屋居住权可作为遗产被继承。
9、住房公积金可以继承,个人继承或受遗赠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持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文件,到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再到归集部门提取所遗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和办理销户手续。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其结余公积金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职工或其合法继承人提取的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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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