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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起始依据为何?

发布时间:2024-04-08 11:32:14 浏览:0
  刑事案件的侦查起始主要基于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犯罪线索;二是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这些情况触发了刑事侦查程序,以查明事实,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侦查起始依据为何?

刑事侦查的启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事实自行发现的,应当立案侦查。同时,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立案侦查。此外,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也应立案侦查。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事实自行发现的,应当立案侦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立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证据收集应遵循哪些法定程序?

刑事证据的收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合法性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人身自由、隐私权等。

2. 公正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应当公正,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

3. 客观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应当基于事实,不得主观臆断或偏见。

4. 完整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应当全面,不得选择性地收集有利于一方的证据。

5. 及时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应当及时,防止证据的灭失或改变。

6. 证据链完整原则: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审查、使用等环节应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刑事证据的收集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

刑事案件侦查期限有何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设定的。侦查期限的长短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性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复杂的案件,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如果案件特别重大、复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此外,如果在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或者有其他重大、复杂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案件侦查期限的法律规定,但具体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司法解释。

刑事侦查起始依据主要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执行职务中发现的犯罪线索,以及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有效追诉,同时也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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