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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范围是什么?刑事赔偿的赔偿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发布时间:2021-09-08 10:58:36 浏览:0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赔偿有一定的范围规定,刑事损害的赔偿也得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来介绍下刑事赔偿范围是什么?刑事赔偿的赔偿程序是如何进行的?欢迎阅读,希望有所帮助。

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的赔偿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刑事赔偿程序只有一种,即赔偿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赔偿的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与复议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以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已经确认为前提。这一点与行政赔偿的单独提起的程序相同。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有以下内容:

  (1)如果有两个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刑事赔偿复议程序:

  这一程序不适用于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

  (1)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2)刑事赔偿复议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内或自复议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向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1)设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置赔偿委员会,赔偿委员会由3至7名审判人员组成。

  (2)管辖:刑事赔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管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的,则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管辖。

  (3)处理程序:是一种非诉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内作出赔偿决定,决定为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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