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4年4月,小帅(化名)经媒人介绍与小美(化名)相恋,不久后两人便敲定了婚期。
小帅向小美父母支付了10.8万元彩礼,双方就要登记领取结婚证。
然而,小帅却被告知,小美已结婚,目前正在办理离婚手续,因此暂时无法领证。
小帅无法接受,多次要求女方返还10.8万元彩礼。
女方则以该款已用于还债、家庭开支、办理离婚等理由进行拖延。
双方经调解无果后,小帅将小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返还彩礼并支付利息。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帅以与被告小美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小美父母支付10.8万元。
因小美隐瞒未解除原有婚姻关系的事实,导致双方未能缔结婚姻。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且被告对收到10.8万元彩礼无异议,小帅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正当。
同时,因被告长期占用资金拒绝返还,小帅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美及其父母返还原告小帅彩礼人民币10.8万元并计算利息。
拒还彩礼不必然构成骗婚。
骗婚需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与他人结婚。判定是否构成骗婚需综合以下要素:
1. 主观故意:女方是否明知自身已婚仍虚构未婚身份,或隐瞒重大疾病、犯罪记录等足以影响婚姻缔结的事实;
2. 客观行为:女方是否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彩礼,如伪造身份证明、虚构家庭背景等;
3. 结果要件:女方是否在取得彩礼后拒绝共同生活、转移财产或消失,导致男方财产损失。
若女方仅因情感纠纷或经济压力拒退彩礼,但无非法占有目的,则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骗婚。
例如,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女方因家庭矛盾拒退彩礼,仅涉及《民法典》第五条的适用,不涉及刑事责任。
彩礼纠纷的解决需以法律为准绳,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已婚女性拒退彩礼的合法性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退还条件,而骗婚的认定则需严格审查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彩礼用途、共同生活时间、双方过错等因素,平衡双方利益。面对此类纠纷,当事人应优先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避免情绪化对抗,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