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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哪些人能构成贪污罪?疫情期间什么行为构成贪污罪?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3-17 浏览:
导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之后,国内上下万众一心抗击疫情,疫情期间职务犯罪风险增大,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针对防控新冠肺炎款物涉嫌侵占等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疫情期间贪污罪”的相关内容,那么,疫情期间哪些人能构成贪污罪?疫情期间什么行为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有什么?下面,一起去阅读了解吧。

疫情期间哪些人能构成贪污罪?

疫情期间哪些人能构成贪污罪?疫情期间什么行为构成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382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主要包含两类人员:(1)国家工作人员;(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对于第一类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指的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例如村委会、居委会等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上述国有公司、企业,应当为完全由国家机关、单位直接或间接投资的100%纯国有公司、企业。

疫情期间哪些行为构成贪污罪?

疫情期间哪些人能构成贪污罪?疫情期间什么行为构成贪污罪?

  疫情期间,可能涉嫌构成贪污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利用管理疫情防控物资的职务便利,侵吞、截留、窃取政府针对此次疫情的财政拨款、社会捐助款物;

  (2)上述两类人员通过制作假账、伪造、涂改单据等行为冒领社会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

  (3)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此次疫情防控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受捐物资变卖后将款项据为己有。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最高法、最高检2016年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因此,即便上述人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但当其将贪污后的捐赠款项用于单位的公务支出或再次进行捐赠的,则可从轻处罚。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有什么?

疫情期间哪些人能构成贪污罪?疫情期间什么行为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两罪的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例如在此次疫情期间,除上述可构成贪污罪主体之外的公司、企业的人员非法占有单位向员工募集的救治此次新冠肺炎款项的,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或者在慈善组织中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以及受委托负责此次疫情防控的人员侵吞、截留社会通过其组织捐赠的款物的,亦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两罪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则是非公共财产。

  (3)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既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害了公共财产权;而职务侵占罪仅仅是侵害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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