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打击住建、环评、药品流通、专利代理、消防等领域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一是要求各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有关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治理“挂证”问题的工作方案。二是向社会公开“挂证”问题举报受理联系方式,多种形式、多个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三是对核实确认的“挂证”当事人、当事企业、违规中介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形成震慑。四是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清理取消与企业资质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减少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挂钩。
《通知》印发后,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均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制定了治理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开了举报受理联系方式,并根据方案部署开展了集中治理活动。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以集中治理工作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保持严查重惩高压态势,重点排查各领域存在的“挂证”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处理一起;另一方面,系统分析梳理“挂证”问题产生的根源和管理不健全之处,提出针对性措施,从源头上消除“挂证”问题滋生的土壤。同时,推进职业资格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探索对“挂证”问题的共同打击、联合惩戒,将职业资格注册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目前,治理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挂证”问题举报受理联系方式
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电话联系:010-68318924
举报网址: http://219.142.101.149/web/
信函来访联系: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213室
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处
邮政编码:100037
一级建造师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电话联系:010-68318963
邮箱地址:jzszhuce@163.com
信函来访联系: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三层310室
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造办
邮政编码:100037
环境保护部“挂证”问题举报受理联系方式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1.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鸿炜亿家酒店902室
2.联系电话:(010)84916857
3.电子邮件:zzgl@acee.org.cn
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1.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17层1710室
2.联系电话:(010)66556846、66556848
3.电子邮件:renyuanzizhichu@163.com
1.人证统一,社保分离
资格证书与本人在同一单位,但是原单位社保还未转出,依然由原单位代缴,这种情况属于资格证与社保信息不统一,属于挂证的范围。
2.人员与社保信息统一,证书分离
人员已经从A单位离职,正就职于B单位,社保由B单位交,但是证件仍在A单位未转出。这种情况人员社保信息与资格证信息不符合,属于挂证。
3.一个证件多个社保
工作在A单位,并由A单位交社保,证件跨省挂靠在另一个省市的B单位,证件所在的B单位也在交社保,这种属于社保重复,全国社保信息联网之后会被轻易查到,属于挂证行为。
4.同一地区,证件社保信息不统一
(1)人员在A单位工作,A单位并未为其购买社保,无任何社保信息;但证件挂靠在B单位,由B单位为其交社保,虽然资格证书信息与社保信息统一,但是人员并未在岗,属于人证分离。
(2)人员拥有资格证书,自身是自由职业者,无社保信息,证书挂靠在企业,由企业为其交社保,虽然证件社保信息统一,属于人证分离。在建筑企业实行刷人脸打考勤,现场履职检查中,很容易被查出,属于挂证行为。
5.多个证书在不同单位
人员拥有交通、水利和住建的证书,但是分别注册在两家单位,两家单位都为其购买社保;或者只有一家为其购买社保,都会出现社保重复或者资格证信息与社保信息不统一的情况,属于挂证。
6.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考取资格证之后挂靠企业项目或者企业资质的行为,都属于挂证。并且作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旦被查出,原有工作也会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
7.证书信息泄露
个人资质证书遗失信息泄露,被中介专卖给企业建筑企业用作资质申报。企业即使购买社保也会出现人证分离,或者社保信息重复的情况,属于挂证。
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挂证整治专项行动第一阶段时间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对存在“挂证”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及时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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