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从合同的形式
所谓主合同,是指独立存在,并为保证合同担保履行的合同,而起担保作用的保证合同就是从合同。
主从合同的形式就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这是建立保证法律关系的典型形式。
2、主从条款的形式
就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并不专门订立一个单独的保证合同,而是由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共同订立一个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写上一个保证条款,注明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和责任。
3、保证人单方出具担保书的形式
即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担保书,表示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接受担保书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则保证法律关系成立;如果债权人不接受,则保证法律关系不成立。
4、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保证的内容没有明确的约定,所以要按法律的规定来推定保证的内容。
1、保证人需要保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数额;
2、保证人需要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责任的最后期限;
3、保证人担保的方式,分别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这里与连带责任不同的是:保证认拥有告诉抗辩权,在债权人一再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未果,并且在经法院审判,并依法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当债权人在提起诉讼之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拒绝。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最后期限,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履行债务,保证人不具有先诉抗辩权。
4、保证人需要保证主债权、违约金以及债务人延迟履行债务形成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如果保证人在签定保证合同时,没有对担保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约定,那么保证人就要承担全部债务的责任。一旦债务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那么主债务、产生的利息、违约带来的违约金、和为实现债权所造成的一切费用,都要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是指在保证人(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在主债权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及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在确定案由时应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适用“保证合同纠纷”案由。保证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证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但保证合同仍具有一定独立性,保证合同可以约定保证债务仅担保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变更或消灭原因,当事人还可以单就保证法律关系形成诉讼,故(规定》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再列保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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