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可以按实际工作日补助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 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人民陪审员法》第三十条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相应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里的社会活动包括工会活动、选举活动、出庭作证、人民陪审员等社会活动。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活动是一项严肃的法律义务。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调动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既需要提升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也需要从制度上保证陪审员自身的各项待遇。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如果因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扣发其各项福利待遇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有正当理由能辞职。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任职期间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这里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陪审员因年龄、疾病、职业、生活等原因,难以履行陪审职责,不适宜继续担任陪审员而被免除陪审员职务的。如患重病、受重伤,达到无法正常履职的程度;工作发生变化,如长期派驻外地、国外,或改为从事隐秘封闭工作等;家庭和生活环境发生重大变故,需要照顾、养育家人,无法继续履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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