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是最高院对法院审理离婚时或增加抚养费案件的指导意见,这条指导意见同样也适用于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案件。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水平和负担能力,保证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保持利益的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随着物价增长,子女成长,生活、医疗、教育支出增加,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能面临一定的经济压力。
这时,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增加抚养费。协商不成的,子女可以起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支付超过原协议或原判决的抚养费数额。
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应为固定收入的20%到30%,包括季度奖、年终奖等固定性奖金。
直接抚养方可以子女的名义,代理子女提起增加抚养费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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